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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7/08
2020年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据介绍,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甚至有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坚决反对虚构版权、虚假授权和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副院长姜颖介绍,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从侵权主体类型来看,姜颖介绍,直接侵权主体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图片使用方所在行业不限于互联网产业,包括需要使用互联网经营或者发展的所有产业主体。
此外,姜颖还表示,涉诉图片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摄影作品多为用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等设备拍摄,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极少数以传统胶片相机拍摄。美术作品也大多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极少数采用传统创作方式创作完成后再进行电子化。在涉及新型图片类创作成果的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客体能否认定为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是案件审理首要解决的问题。
姜颖介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但问卷调查同时显示,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事先无法知晓权利主体这一原因更为突出。
不仅如此,《报告》还显示,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此外,姜颖还介绍,有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图库经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法履行著作权保护职责,服务原创作者,完善版权运营、管理和版权鉴权制度,确保用于授权业务的图片作品版权合规,诚实守信、依法合理开展维权。坚决反对虚构版权、虚假授权和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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