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商标、版权、工商财税等日常中遇见的常规问题
日期: 2019/08/14
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商标异议申请流程
1、提交异议申请。
2、申请书副本送交给被异议人。
3、被异议人答辩。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4、异议裁定。
(二)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文件材料
1、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一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3、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申请异议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三)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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